图文:襄阳城墙保护条例确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向
原标题:图文:襄阳城墙保护条例确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向


楚天金报讯 图为:城墙承载着历史的厚重 (记者邹斌摄)
图为:本报今年5月27日作的襄阳古城墙报道
本报记者赵贝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襄阳城墙保护条例》,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外墙内室”、城墙遗址上现存的建(构)筑物等历史遗留问题,条例明确了解决方向: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不得转让、抵押,已转让、抵押的,应当限期收回。
本报报道直面难题
条例明确根治之策
该条例于今年10月经襄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此次是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5月,本报曾刊发重要报道——《百余门面“侵占”古城墙 襄阳立法求解保护难题》,指出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该条例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谢豪斌介绍,襄阳城墙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现存周长7331米,基本保存明、清格局,2012年被列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多年来,影响和破坏城墙历史风貌的违法建筑、经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外墙内室”段历史遗留问题也是襄阳城墙保护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非常关注。
对此,该条例确定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向,即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不得转让、抵押,已转让、抵押的,应当限期收回。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依法限期拆除。城墙及其附属建筑除用于城墙博物馆、参观游览等城墙保护、文化旅游场所外,不得用作他途。
在墙体凿孔挂线
最高可罚2万元
该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占用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从事与城墙保护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无关的设备、装置,禁止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禁止在城墙上取砖、取土、种植作物,否则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还有禁止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画、涂污、张贴及其他影响城墙环境的行为,禁止在护城河内洗涤、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否则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震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在护城河内填河造地,造成严重后果,除恢复原状外,还可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散落民间的城砖等构件
统一由政府部门回收
该条例还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襄阳市政府应对有显著保护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城砖、条石、门楣、碑石、擂石、内包夯土等文物构件,不得擅自拓印城墙上的城砖铭文。
对散落民间的城砖、匾额、碑刻等城墙构件,统一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回收,用于城墙保护。而且,拆其他地方以城砖为材料的建(构)筑物,施工单位也要将砖集中起来,交由文物部门统一回收,用于城墙维修。
该条例明确,如果要实施城墙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样的原则,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城墙原有位置和形制。
此外,还不能擅自在城墙上拍电影、搞展览,如果要搞,需要在活动方案中明确城墙保护措施,并向管理部门备案,否则要被“叫停”,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