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推动传统制造企业转型升
835 2024-11-04
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了如下要素:
1.依法建立。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2.突出以人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
3.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4.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三大部分,还有面向军人的独立保障系统,以及其他补充性的社会保障措施。从层次上划分,则社会保障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1.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解决的是国民遭遇生活困难时的经济来源问题。
2.服务保障。即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国民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
3.精神保障。除了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需求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离不开相应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现代社会保障还同时承担着为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责任。当然,精神保障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从而属于更高层次的保障。尽管在实践中,难以将精神保障作为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加以建设,但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确实需要尊重并满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它的公平性、社会化、福利(互济)性、法制规范性、多样性及刚性发展等方面。
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制度的开放性。
2.筹资社会化。
3.服务社会化。
4.管理与监督社会化。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通常包括公平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互济性原则等其他原则。
(责任编辑:曾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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