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揭秘历史悠久的英国消防制度
1.英国消防学院。英国消防学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建于布赖顿,属内务部领导。主要任务是对英国从初级消防官员到总队长官进行进修性训练。该学院是英国最大的消防培训中心。这里的教学设备齐全,教程的广度和深度、培训的消防人员质量之高,都占世界领先地位。
2.国际航空消防员培训学校。学校有6架大型民用飞机和许多专用设备供航空消防员培训使用。这所学校每年都举办几期航空消防员培训班,使学员学会在多种困难条件下扑灭多种飞机火灾的方法。此外,还要培训机组人员如何配合地面消防员迅速扑灭落地飞机火灾。
3.海上消防员培训中心。该中心由英国石油部主办。主要训练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和航行中的船只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技术。英国对海上船只的安全实行严格的管理。对进港的外国船只一律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船只立即扣留。仅1994年12月一个月内,英国海上安全检查机构就扣留了10艘外国船只。它们都是因消防装备不合格而被扣留的。
四、英国的防火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执法严格缜密漏洞很少。英国是以案例法为依据执法的国家,内务部消防局三处所承担的任务,就是根据新发生的火灾案例,及时增补有关的行政法案。凡是发生的火灾在历史上是没出现过的案例,即所谓第一次,国家消防局都要为此增补一个案例,以作为下次同类火灾的判决依据。凡是发生的火灾在历史上出现过相同案例的,毋庸置疑,就必须按已有的案例处置。这对消防的严格执法具有极大好处,在这种惯例下,可以说几乎没有一起火灾案例和防火执法检查是轻易疏漏的或难以处理的,只要照搬已有的类型即可,被执法对象也往往无以抵赖,乖乖就范。如果是前所未有的情况,就要层层上报,引起国家消防局注意,专门调查处理,有关人员更是不可能逃脱责任。
2.建筑规范设计理念合理。英国的高层建筑很少发生火灾,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贯彻的是“尽可能进行防火分隔”,不让初起火灾扩大这一指导思想。所有的门几乎都是防火的,并要求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所以一旦起火,火势能控制在一个适当范围,且极少迅速蔓延。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的高层建筑均不设避难层和楼顶平台。英国消防法规还规定,凡老式建筑不符合新建筑规范的,在不变动的情况下可以维持原设计要求,但一旦业主或用途有所变化,就一定要随之实施新的规范。
3.投入通过税收,经费充足。英国各地的消防经费比较充足,源于他们的税收政策。和德国一样,每个公民都要交纳消防税,但不同的是英国的消防税不是按人头和地区差别,而是按建筑面积大小而定,这又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有些富人居住面积很大,而人口并不多;大多数穷人居住面积小,而人口相对要多。消防税收要占到地方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3.7%,加上国家下拨的专项费用,所以每年英国各地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是相当可观的。
4.群众防灾意识普遍深入。英国的土地面积不大,总共只有24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的广西地区。在这么小的地方,一旦发生大火,老百姓都争相传告,家喻户晓。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整个伦敦几乎化为废墟;二战的德国轰炸,英国各地到处起火;1999年伦敦地铁大火,又造成了几百人的伤亡。这些都使英国人民振聋发聩,视消防工作为日常重要之事。每年到消防周活动期间,内务大臣亲自出席。星期一宣传一年的火灾损失数字和重大火情回顾;星期二针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进行防火宣传;星期三专门教育因玩火而引起火灾的儿童和因用火不慎而失火的人;星期四开展家庭厨房消防宣传,以及家用电器的消防常识教育;星期五进行逃生和自救技术培训,要求每个人熟悉周围的逃生路线;星期六宣传推广家用报警器的使用和维护。这么具体的要求,比我们大张旗鼓地搞一些活动往往要有效得多。所以英国人普遍具有较强的消防意识,对消防部门的执法检查普遍持配备支持态度。当然,消防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也都态度和蔼,哪怕在开执法单时也同样讲究礼议,让人心悦诚服地接受。
五、《消防和救援服务机构法》
英国在1947年曾颁布过一部《消防法》、但那部法律规定消防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灭火,对其他工作作出了限止。2004年,消防工作有了很大的拓强,因此必然根据新形势制定新法律,《消防和救援服务机构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它的主要内容有:
1.促进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好抢险监督工作。
2.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出动灭火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3.发生交通的意外时必须到场救人,并处置极其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洪水、恐怖袭击等。
4.消防部门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救助工作。
5.应对其他危及生命和环境安全的突发事件、按照政府的需要做各种急救准备。
总之,这是一部为应对21世纪实际需要的安全性紧急救护法,以保证消防部的承担后续所赋予的责任,并提供了灵活拓展工作任务的空间,地方也依法保证消防部门的设备和待遇得到充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