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数字报刊
田右与杨健原本是两个好朋友,当杨健醉酒后,田右义务帮杨健开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田右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补偿,以及其被刑事处罚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杨健应当赔偿吗?这类因“替人帮忙”而出事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时有发生,值得人们深思。
■记者 陈新
原本是两个好朋友,没有想到一次帮忙酿成的事故让他们对簿公堂,从此形同陌路。
一起义务帮工补偿纠纷案折射出的问题,引起了基层法官对法律精神和法理的探究。田右作为义务帮工人为受益人杨健帮忙开车回家,途中因制动失灵致人死伤,他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补偿,以及其被刑事处罚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杨健应当赔偿吗?这起案件中集中体现的“替人帮忙”过程中出现典型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时有发生,颇具代表意义。
帮人开车酿事故
田右与杨健夫妇是好朋友,2006年11月3日,田右骑摩托车前往引镇街办太平村时碰到了杨健。杨健驾驶柴油机动三轮车为他人送货时发生轮胎爆裂,俩人索性一同去就近的朋友家里一起喝酒。当杨健的妻子肖莉将修好了的车轮胎送到太平村时,发现丈夫已经喝醉,就决定不让丈夫开车,自己用送轮胎的汽油三轮车将丈夫拉回家,把自家的柴油三轮车放在朋友家里改天再取。
然而当他们开出10多米后,田右主动拦住他们,要求帮他们把柴油三轮车开回家,肖莉就从丈夫杨健身上取下钥匙交给了田右。修好的轮胎被装上柴油三轮车,由田右驾车行驶,谁知途中下坡时,因为这辆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要求,加之田右换挡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行人老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行人郭某被擦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应由田右负全责。事故次日,田右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批捕,后被长安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2007年4月2日,田右被释放回家。
在事故处理中,田右给死者赔偿了25000元,给伤者赔偿500元,另外他借用别人的摩托车被杨健取回后拒不返还,田右认为自己是替杨健义务帮忙过程中出的事,杨健应当承担责任。于是,2008年10月,田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健补偿他赔偿死者的25000元、赔偿伤者500元,被羁押期5个月期间损失的误工费4500元以及摩托车折价款1500元,共计31500元。
而杨健夫妇则认为田右驾驶他家柴油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事故是因田右主动要求帮助且自身有严重过错而造成的,发生事故与他们无关,而且他们已经替田右支付了违法罚款500元,事故处理费800元,停车费1150元,所以不同意田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对半分责
长安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田右主动要求帮助被告将车开回家,而被告杨健夫妇并未明确拒绝,双方的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已经构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帮工人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自己无驾驶执照且在饮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有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已对赔偿请求权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其要求被告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给予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原告在赔偿过程中超标准多支付赔偿款的行为系其为减轻刑事追究自愿多行赔付的行为,因此多付部分由原告自负。原告要求补偿其被羁押期间的误工工资,由于对原告的羁押是国家机关依法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应由原告自负,其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的事故处理费、停车费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原、被告按责分担,对原告的违规罚款系国家行政机关对原告违反行政法规驾驶车辆行为的强制处罚,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基于上述理由,2008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2514.39元、丧葬费7321.5元、医疗费200.9元,合计20036.79元,由被告为其补偿50%,其余50%原告自负;被告支付的事故处理费、停车费共计1950元,由原告补偿50%即975元,其余由被告自负;被告支付的违规罚款费500元,由原告付给被告。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538元,被告承担50元。
判决后好朋友形如陌路
一审判决后,田右与杨健这对昔日的朋友从此形同陌路。记者在电话中采访杨健时,提到这件事,杨健深深地叹了口气,问及二人以前的关系怎样,杨健毫不犹豫地说:“是好朋友么。”再问现在,杨健说二人已经“不怎么来往了”。
据杨健称,事发当日他们夫妇并未要求田右代驾,并已决定将车就放在当时饮酒的那位朋友家里,是田右主动要求开车,他们才把钥匙给了田右,没想到就出了事。出事以后,杨健夫妇从没想过要打官司,用杨健的话说,“朋友出了事,该出多少钱都行。”可是后来,田右提起诉讼,他们只好应诉,“我们连律师都没请,想着都是朋友,法院判多少我们就认多少。”但是在杨健夫妇心里,他们始终认为在事件中他们没有责任,只是基于朋友道义愿意赔偿。
一审判决后,杨健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各负一半责任的判决,让他感觉有些不公道,有些委屈,面对记者的采访,杨健坦言:“我是考虑到毕竟朋友一场,才没有上诉,虽然钱多钱少我并不在意,但是给人的感觉就是在这种情形的案件审理判决中,法律的浮动性太强,随意性太大,说多就多,说少就少,让我这个不懂法律,也从没打过官司的农民对法律有些糊涂了。”
相关法条呼之欲出
是否真如杨健所言,法律在本案中弹性过大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其中许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目前针对此类情形,法律中尚无明确可依可用的法条,只是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有所涉及,但是既然不是法条,不同法官甚至整个法律界对于司法解释就显示出诸多不同见解,特别是关于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责任和义务帮工关系中受益人的责任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引镇法庭庭长张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基层法庭,我们每年受理的此类因朋友或熟人间义务帮工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有四五起,正是由于具体法条的缺失,在实践审理中有时很难操作,最终取决于具体办案法官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因此有时给予当事人的感觉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度太大。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司法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国家正在酝酿制定的《侵权法》中肯定会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相信届时对于我们基层法庭和每一个基层法官处理此类案件,都将提供明确可依的法条,给每一位当事人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法官眼中本案的典型意义
就本案折射出的义务帮工引发刑事、行政处罚等损失时,被帮工人责任赔偿范围如何认定等问题,张为华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见解。在张为华看来,这起案件既涉及帮工人致他人死亡而赔偿的损失,又涉及帮工人被刑事处罚所造成误工和行政处罚的损失,还涉及被帮工人事故处理花费及停车费损失,因此本案的责任赔偿范围确定典型而具代表性。
在这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帮工人田右自己并未遭受人身损害,不涉及被帮工人过错推定责任赔偿;也有观点认为,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被限制人身的刑事处罚与人身损害无异,因为自由权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认定为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同时遭受行政处罚虽属于财物损失,但由于是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只不过依法处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处罚被帮工人,因此该部分损失,亦应由被帮工人赔偿。
那么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损失应否由被帮工人负责赔偿呢?
张为华认为,首先刑事处罚意味着剥夺了当事人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所谓劳动自由丧失造成的误工,应是刑罚的一部分,而不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虽然造成犯罪的后果是在民事帮工中形成的,甚至是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民事过错共同造成的,但是我国并无“代理责任”的刑法规定,因被帮工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处罚是国家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相对人违反国家公共秩序而采取处罚的强制措施,因此行政处罚的只能是行为人,无行为不受处罚,因此行政处罚的损失也不应由被帮工人赔偿。
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并未规范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被帮工人受到损害的情形,因此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物损害一般按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法条综合确定责任,例如本案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支付的停车费、事故处理费等实际损失,均在责任赔偿范围之列,应由帮工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