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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2024-12-01
第21个世界读书日即将到来,今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又将是首个“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4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确定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规定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幼儿园、事业单位等,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4月20日《人民日报》)
有报道说,“《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令这座引领全民阅读风向的典范城市‘如虎添翼’。今后,随着一项项保障市民读者阅读权利、鼓励阅读活动开展的具体措施的出台,深圳全民阅读将在更高的起点上再次追求卓越。”笔者深以为然,这个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深圳人的阅读权利从此有了法律作为保障。
像深圳这般,将全民阅读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很多人难以理解,认为“法律之手伸得太长”,有“用法律干预社会自由”之嫌。事实上,读书这件事,还真需要用法律的办法来管管。否则,许多“不读书”的国人,在素质提升上难有大的作为。尤其在“知识爆炸”的当下,若没有读书的良好习惯,活到老、学到老的知识更替,就会变成空话。法律的作用除了强制性,还有导向性。
更重要的是,当读书成为一种基本权利后,那么,如何让这种阅读权利得到保障,恰恰需要通过法律的规范,让公共责任得到落实。否则,没有基础性保障,没有必要的软硬件支撑,全民阅读就会沦为空话。放眼一些城市,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可能并没有几家像样的书店,并没有几处可以用作阅读的场所。更为关键的是,在图书市场,高质量的书籍还比较少,这些都是需要法律作保障来改变。
阅读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基础,更离不开政府、社会、市民三者之间关系的厘清。这其间,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机构的主导作用,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明确,使之得到有保证的实现。否则只有口头之惠,而无实质性的行动落实,阅读的权利得不到保证,阅读也就无从谈起。像深圳在条例中规定,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幼儿园、事业单位等,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这就是对促进全民阅读责任的一种厘清。
诚然,没有政府的介入与担当,对于阅读,公众自己也可以“自我实现”。不过,这是建立在后续的基础上,前期的一些阅读促进活动,这个责任是家庭和社会所不能实现的。退一步讲,即便倡导社会和家庭在阅读上发挥更大的主观性和能动性,但也不能放任自流,而应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将其引导到一个有序的渠道上来。目前全民阅读处于自由的状态,无序之下,阅读行动可能就会有所退化。
总而言之,《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出台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将全国阅读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对阅读责任明确和权利保障的有效探索,具有极为重要的示范意义;二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形成新的阅读倡导,逐步调整和扭转习惯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当然,把阅读权的实现和保障,上升到法律的层在,是公共责任自我强化和实现的体现,也是社会治理方式和服务手段优化的彰显。(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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