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人人人网 2016-06-26 10:07:09

中国网教育6月25日讯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迅猛,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有力补充。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52万所,招生1563.84万人。民办教育在学前教育领域的机构数和招生数都已经超过公办教育。在成人终身教育领域,民办培训机构达到2万所,共有867.94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尤其迅速,业内估计“十三五”期间其市场规模将超过万亿。教育培训,尤其是语言、IT、中小学课外教辅和线上教育等领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

但随着教育培训机构的快速发展,市场中一些原有的问题也日益尖锐。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混乱,机构设立不规范,合同内容不规范,培训收费不规范,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虚假宣传频发、培训参差不齐、学员维权困难等问题;从培训机构的角度而言,政府多部门管理,分区域管理造成的手续繁琐,标准不一导致机构设立难;按照公立学校设立的办学标准又导致了教师招聘难、跨区域流动难、学校办出特色难;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力不强。2014年,所有教育培训类上市公司的营收还不如全球最大的教育集团Apollo Education Group的2/3。

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证明2003年开始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尤其是将民办学校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已经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基于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终于有望实现。

然而,分类管理只是起点,要更好的落实这一政策设计,还需要深入研究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律,剖析市场乱象背后的原因,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借鉴发达国家私立学校发展和管理的经验,从分类管理伊始就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教育培训机构政策法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市场管理机制。

这其中,首先是要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定位、经营范围和总体发展思路,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教育培训机构和公立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发展的关系。我们认为,公立学校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主体,民办学校是有益补充,教育培训机构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企业法人属性,必要时可借鉴日本经验,明确只有非营利性学校可注册为学校,其余一律只能注册为公司,给社会以明确区分。其职能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升我国国民素质和人力资本水平。现阶段经营范围主要为国民终身教育领域,对于申请进入学历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近期仍可然参照非营利性学校进行管理。基于这一总体判断,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总体思路应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一方面强化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查处其盈利行为,另一方面要简化政府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微观干预。

其次,应明确政府对教育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领域和监管方式。总体上,我们建议逐步建立起“政府管协会、协会管机构”的管办评分离体制,并将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如对从事国民终身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而非办学许可证制度,强制其信息公开,建立行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等监管措施,仅对从事学历阶段教育或相关业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许可证”前置审批。同时,按照原有行政分工,配合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进行相关市场执法机构和产业政策制定等工作。此外,强化行业自律,推进以行业协会为主体设立行业标准体系、资质认证体系和第三方评估体系。

第三,针对当前市场热点问题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细则。其中较为突出的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全国统一的教育培训行业基本制度体系,促进全国性教育培训市场的形成;二是构建可操作的预收款财务会计制度,以有效识别盈利行为,并保障学员权益;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年度向公众和监管机构强制披露包括硬件设施、资质证书、师资情况、资产资金、在校学生等基本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四是规范若干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条款;五是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师和培训师管理制度,并推动推动部分行业如语言、IT等国内培训师资格认证体系与国际并轨互认。六是构建多方兜底的教育培训机构关闭终止制度。

第四,应积极扩大教育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既要鼓励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资本、办学,人才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国际合作,也要鼓励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走出去,并积极参与如语言、软件、设计等国际通行度较高领域的国际标准与规则的研究制定。

近期,应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属性变更的遗留问题,对于愿意转型为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非营利性学校,设定属性变更的过渡期,明确资产处理机制和渠道,经教育、工商、财税等部门的审核后应准许变更,并按照上述新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服务。

黄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东方文化与城市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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