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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2024-05-10
本院受理原告木再帕尔·毛拉热衣木、吾热叶提·艾比布拉与被告张世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1年7月2日
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林丹(身份证号:110104197212212047)
借款人、抵押人:刘志辉(身份证号:132324196809010234)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华典抵字第(256)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8202号]。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此笔借款已于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到期,截止到二○一六年六月七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综合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现出借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十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 13079902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16年7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余和 (身份证号:422127196701050039)
你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华典抵字第(254)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8201号]。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此笔借款已于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到期,截止到二○一六年六月七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综合费用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现出借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本通知十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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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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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16年7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林丹(身份证号:110104197212212047)
借款人、抵押人:刘志辉(身份证号:132324196809010234)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华典抵字第(255)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8203号]。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此笔借款已于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到期,截止到二○一六年六月七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综合费用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现出借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十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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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16年7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林丹(身份证号:110104197212212047)
借款人、抵押人:刘志辉 (身份证号:132324196809010234)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华典抵字第(253)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8204号]。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此笔借款已于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到期,截止到二○一六年六月七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综合费用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现出借人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本通知十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新疆华凌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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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 13079902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16年7月2日
执 行 证 书
(2016)新乌证内字第21905号 兹证明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债务人、抵押人孙忠良(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6908130710)及抵押人方爱华(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7308280741)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25713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应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孙忠良、方爱华申请执行标的:所欠人民币本金为515273.3元,利息人民币2755.28元,合计人民币518028.58元(截止2016年6月13日),2016年6月13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范明杰
2016年7月2日
执 行 证 书
(2016)新乌证内字第21906号 兹证明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债务人、抵押人蒋新良(公民身份证号:650104196705070770)及抵押人祖力比亚·阿合买提(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7304093240)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3032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应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蒋新良、祖力比亚·阿合买提申请执行标的:所欠人民币本金为91331.01元,利息人民币4428.5元,合计人民币95759.51元(截止2016年6月12日),2016年6月12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范明杰
2016年7月2日
执 行 证 书
(2016)新乌证内字第21907号 兹证明债权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债务人、抵押人帕提古丽·伊不拉音(公民身份证号:650105196907141326)及抵押人热孜亚古丽·先热甫(公民身份证号:650105199104301326)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9)新乌证内字第28412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应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帕提古丽·伊不拉音、热孜亚古丽·先热甫申请执行标的:所欠人民币本金为210167.06元,利息人民币3597.71元,合计人民币213764.77元(截止2016年5月30日),2016年5月30日以后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范明杰
2016年7月2日
仲裁公告
新疆奥美瑞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秀秀诉你单位劳资纠纷一案,经本委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因邮件退回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仲裁申请书副本、乌高(新)劳仲【2016】第650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91号二楼)审理此案,逾期不至本委将按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日
马 乐、付学立:
本委受理你们诉新疆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资纠纷等案件已审理终结,经本委向你们邮寄送达乌高(新)劳仲【2016】第043号、乌高(新)劳仲【2016】第046号仲裁决定书,因邮件退回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乌高(新)劳仲【2016】第043号、乌高(新)劳仲【2016】第046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91号二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日
乌鲁木齐绿万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张雪利、吴春燕、姜雪杰、董泓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乌高(新)劳仲[2016]第689号、第690号、第691号、第692号)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高(新)劳仲[2016] 第689号、第690号、第691号、第692号)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天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16年9月30日上午10:45时(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河南东路791号2楼)开庭审理本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日
拍卖公告
我公司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以下标的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一、废旧物资一批。
联系电话:2630886、13325612108 曾先生
企业办理竞买手续请携带企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营业件,个人办理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于拍卖日前一日17:00时前将竞买保证金10000元交至第二师铁门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帐户(账户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 账号:30769001040002197,)(博斯腾宾馆旁)
拍卖时间:2016年7月13日上午10:30时(北京时间)
预展时间: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2日
拍卖地点:库尔勒市人民西路37号第二师铁门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预展方式:现场展示
预展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局监督电话:0991-2818528
新疆诚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2日
通 知
2014年5月27日杨鹏(650102198705041618)、黄佳丽(654222199007056328)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仲红(650105196611110029)借款45万元,截止2015年3月17日杨鹏、黄佳丽共欠张仲红512910元(其中本金45万元,逾期利息62910元)至今尚未偿还。2014年5月28日黄佳丽委托张仲红出售其名下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5321099),现房屋已出售,房款总价为52万元(其中13000元契税由张仲红支付)因杨鹏、黄佳丽至今不接电话,联系不上,房款又拒绝收取。限你们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我本人联系,如若不联系,本人张仲红通过此通知主张与杨鹏、黄佳丽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折抵之后尚欠张仲红5910元整。
张仲红
2016年7月2日
遗失公告
1、王婷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证号:20096500172000642,现声明遗失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