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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2024-05-10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物业公司2014—2015年度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2014年初,该单位经营范围中新增房产中介服务,依托其地产公司新开的楼盘,积极为购房者推出一手物业选房电商团购优惠活动。2014年度会员费确认收入为147万元,而年底“其他应付款-会员费”贷方余额为1084万元;2015年度会员费确认收入为1309万元,而当年年底“其他应付款-会员费”贷方余额为2222.5万元。即2年确认金额占会员费总额的比例均较低。税务机关查看了该企业提供的会员入会协议,并查阅了其他相关凭证资料,确认截至2015年12月,已有555名会员购房者与房地产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已分批次缴纳过相关购房款,而该单位仍将上述会员缴纳的会员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经核实,该物业公司收取的所谓会员费,实质是物业公司提供居间劳务取得的中介费,物业公司在客户选到合适房源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即已完成中介服务,应该及时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会员缴纳的会员费确认为收入,应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和相应的滞纳金。据此,税务机关依法补征了该单位营业税651750元、城建税45622.50元、教育费附加19552.50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3035元,经弥补亏损后,补征该单位企业所得税2784794.61元,并依法加收了滞纳金。 夏宏娟
近日,在互联网、工业制造、服务业等领域企业家会聚一堂的“企业家创业聊”活动中,化工园地税局为与会的企业家送去最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吴鲁怀 朱晓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