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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2024-05-10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0-04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事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传票》((2020) 粤 0304 民初 7860 号)、《举证通知书》((2020)粤 0304 民初 7860 号)、《应诉通 知书》(2020 民初 7860 号)和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福田法院已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受理前海汇能诉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 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前海汇能《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前海汇能。 被告一:新大洲、被告二:陈阳友、被告三:刘瑞毅、被告四:尚衡冠通、被告五:许树茂。 2017 年 10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 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以甲 方实际出款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以甲方实际出款金额作为借款金额)。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署了《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五签订了《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下称“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 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7 年 11 月 13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一人民币 1000 万元。 2018 年 1 月 5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一人民币 2000 万元、合计转 账 3000 万元,被告一向原告对 3000 万元借款开具了《借据》。自 2018 年 9 月起, 被告一不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截至今日被告一亦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按 月利息 2%计算,计算期间为 1000 万本金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利息为人民币 299.33 万元,2000 万元本金自 2018 年 6 月 5 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利息为人 民币 724 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 7 万元; 4、请求判决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5、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暂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30.33万元)” (二)其他说明 1、有关以本公司名义向前海汇能借款并委托支付给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尚衡冠通,导致该资金最终被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事项,详 见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前期核查第一大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专项公告》(临 2019-082)。 2、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3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29、临 2020-044),披露了公司通过互联网信息查询到因此案件致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信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关于与前海汇能纠纷事项,本公司提出按照实际使用人 承担的原则,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实际使用人 承担和解决。尚衡冠通也提出将通过股东方组建基金筹集资金来解决。目前本次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二、怡亚通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怡亚通”)诉本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 下简称“怡亚通案”)的情况。2019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怡亚通案一审判决的情 况。以上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 2019-045 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19-12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3月13日签发的《民 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终 112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怡亚通 原审被告:上海恒阳、恒阳牛业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以下简称“工商 银行青浦支行”) 上诉人新大洲因与被上诉人怡亚通、原审被告人上海恒阳、恒阳牛业、原审 第三人工商银行青浦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沪 0114 民初 736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2294.79 元,由上诉人新大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说明 因怡亚通案公司资产被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披露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 2018-125)。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怡亚通案一审及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 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举证通知 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