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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2025-01-03
丈夫借钱还不上,妻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当天,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刚好涉及这个问题,该案也是南安法院审结的首例适用《解释》案件,且看法官怎么判决。
丈夫借钱还不上 夫妻一起被告上法庭
原告黄某智诉称,被告黄某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月6日向他借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黄某智收执。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口头约定月利率1%。
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建仅偿还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至今未能偿还。黄某智认为,尤某华系黄某建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建、尤某华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但黄某建、尤某华经南安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证据反驳。
因该案于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恰逢《解释》施行之日,故适用《解释》。
法院认为,尤某华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追认黄某建的借款行为。黄某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用于黄某建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黄某建家庭并不富裕,借款期间其家庭也没有重大支出事项,而且尤某华对借款之事之前并不知晓。”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结合黄某建、尤某华的家庭背景、生活标准、家庭富裕程度及款项交割具体过程等因素,判断在借款发生的时间点上,借款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可能性极小,不能让公众认可、显而易见或有理由相信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范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由被告黄某建个人偿还,其配偶尤某华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以“共债共签”为原则
法官表示,在《解释》出台之前,个人所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配偶,借款人配偶需要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
《解释》出台后,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则在于债权人,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
那现实中,如何把握所负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法官认为,如果未签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到庭抗辩或能够举证证明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根据《解释》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就自然转移到债权人一方。
但若未签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缺席,也未举证证明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交易双方的职业背景、债务人的家庭环境,债务人配偶是否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家庭富裕程度、生活标准、家庭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支出事由,款项交割的具体过程、交易习惯、支付对象、借款事由、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判断,至少要让公众认可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所负债务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范畴,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在债权人未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情况下,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