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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2024-05-10
本院受理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诉闫光荣、黄英、田兴开、庞朱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魏华: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公路管理局阜康分局与被告李根全、魏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新23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昌吉公路管理局阜康分局各项损失4000元;二、被告李根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昌吉公路管理局阜康分局224560元;三、被告魏华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昌吉公路管理局阜康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6元,其他诉讼费用4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66元。由原告昌吉公路管理局阜康分局承担1234元,由被告李根全承担2932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阜康市新汇昌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康支行与被告阜康市新汇昌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899600元;2、诉讼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滋泥泉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因一张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转账支票的出票人为昌吉路政管理局,出票人账号:30050101040012754,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市支行。票号为12937865的支票,金额为5249元,收款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用途为车辆保险费,出票日期未填写,到期日均未填写,印鉴齐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古清河、冶秀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麒民与被告古清河、冶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新230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古清河、治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麒民借款200000元;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6270元,由被告古清河、治秀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聂香云、赵抗战: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诉赵抗战、聂香云、朱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岳玉香:
原告焦雪玲与被告岳玉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新23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岳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原告焦雪玲201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岳玉香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岳玉香:
原告彭秀蓝、杜寅忠与被告岳玉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新23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岳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原告彭秀蓝、杜寅忠30221.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岳玉香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吕欣嵘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追偿替你偿还的借款118000元,并要求清偿还款之日起银行同比借款额2%利息。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新2327民初14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向仲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向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诚成造字[2016]62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申请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一张银行转帐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转帐支票的出票人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昌吉农商银行,帐号为8061010201201100032666,票号为15089244,转帐支票金额为10000元,印鉴齐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杨光磊(652302197311070019):
本院受理原告孔令秀与被告杨光磊离婚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杨思雨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林金(650204197403020719)、肖静(652322198211112541):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赵玉金的起诉,其他诉讼费用3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赵玉金自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被告孙超:
本院受理原告魏新喜诉你、被告谢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谢雪芳对本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而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5)呼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上诉状。被告谢雪芳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李保成、常应菊:
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中心供销合作社紫腾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兵02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李会合:
本院受理原告谷小矿诉被告李会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申请人梁小龙因一张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转账支票的出票人为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107606936533,付款行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票号为1040652205799297的支票,金额为30542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收款人梁小龙,用途为原料款,到期日均未填写,印鉴齐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仲裁公告
新疆潜龙信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晶、马海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乌高新劳仲[2016]718、719)因你单位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6年9月21日16时整在本委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地址:乌市河南东路791号劳动监察大队2楼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其他公告
关于资产重组事宜的
债权申报公告
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资产重组现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特设立资产清查小组,依法负责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现就有关债权申报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包括但不仅限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所需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1、债权人最新通过年检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载明债权人名称、通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债权人债权金额、性质、有无担保等具体内容的债权申报书;
3、债权人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等债权凭证;
4、如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债权的,还应当提交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逾期或延迟不申报债权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其依法享有的主张债权的权利视为自动放弃。
请债权人按如下联系方式提交上述文件资料,逾期申报的债权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卢立荣
联系电话:13379763606
申报地点:新疆铁门关市中联大酒店609房
2016年7月6日
关于资产重组事宜的
债权申报公告
新疆中耀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资产重组现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特设立资产清查小组,依法负责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现就有关债权申报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包括但不仅限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所需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1、债权人最新通过年检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载明债权人名称、通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债权人债权金额、性质、有无担保等具体内容的债权申报书;
3、债权人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等债权凭证;
4、如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债权的,还应当提交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逾期或延迟不申报债权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其依法享有的主张债权的权利视为自动放弃。
请债权人按如下联系方式提交上述文件资料,逾期申报的债权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卢立荣
联系电话:13379763606
申报地点:新疆铁门关市中联大酒店609房
2016年7月6日
关于资产重组事宜
的债权申报公告
新疆胜星贸易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资产重组现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特设立资产清查小组,依法负责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现就有关债权申报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包括但不仅限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所需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
1、债权人最新通过年检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载明债权人名称、通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债权人债权金额、性质、有无担保等具体内容的债权申报书;
3、债权人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等债权凭证;
4、如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债权的,还应当提交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逾期或延迟不申报债权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其依法享有的主张债权的权利视为自动放弃。
请债权人按如下联系方式提交上述文件资料,逾期申报的债权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卢立荣
联系电话:13379763606
申报地点:新疆铁门关市中联大酒店609房
2016年7月6日
遗失公告
1、韩雪姣因不慎遗失大学毕业证,证书编号127151201405001058 ,现声明作废
2、韩雪姣因不慎遗失身份证652302199211125325,现声明作废
3、王薇霞遗失卫生许可证,证号:天卫公字(2013
)第000035号,现声明作废
4、谢伊代·阿巴拜克里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J650697094,出生时间:2011年7月6日2时05分,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院
遗失声明
兹有新疆新鑫远王景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合同专用章一枚,专用章号码:6501010089007,在公司登记最后使用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此日期后加盖此章且无本公司人员签字文件无效。
新疆新鑫远王景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