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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2024-05-10
新疆融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祖银、王欢与被告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王发鹏:
本院受理原告彩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秦忠:
申请执行人党维宾与被执行人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兵0301执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执行信息查询地址及查询密码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党维宾执行款154749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222元,公告费25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何亮:
本院受理原告徐祥荣诉你与图木舒克市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草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草湖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127.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温宿县金龙木业有限公司、贾维维、张正军:
我院执行的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温宿县金龙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宿县金龙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温人社监罚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49773元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温宿县金龙木业有限公司所有DETRNK型叉车一辆,R-RP100型宽带底气砂光机一台、MZB73213A型三排钻一台。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温人社监罚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49773元义务。本院经当事人协商选定了阿克苏地区久衡价格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12月17日法院委托阿克苏地区久衡价格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2015年12月25日阿克苏地区久衡价格咨询有限公司做出阿久衡评估(2015)0088号价格评估报告,由于被执行人温宿县金龙木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多次传唤通知,均不到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阿久衡评估(2015)0088号价格评估报告,本院将在公告期满5日后,依法委托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所有的DETRNK型叉车一辆,R-RP100型宽带底气砂光机一台、MZB73213A型三排钻一台进行拍卖。
温宿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巴州兴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你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尉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书,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尉犁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王发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刘芳洪、翟燕花、王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孙新:
原告潘献玲诉被告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新28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孙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潘献玲、李文海借款3.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冯守镇、李改肖:
本院受理原告姚新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乌苏市汇通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开文:
本院受理原告奎屯运征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李保芹:
本院受理的努热合买提·吾苏尔申请执行(2015)图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兵0302执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义务告知书、执行告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田继虎:
本院受理的图木舒克市昆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兵三民终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兵0302执1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吕太平:
本院受理刘孝松诉吕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兵团法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2016)兵0701民初11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黄钟波:
本院受理马永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库执字第1610号案件的新钧价估字(2016)161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价格鉴定意见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费雪乐: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羊毛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费雪乐: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羊毛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杜建奎:
本院受理原告姜新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羊毛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杜建奎:
本院受理原告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羊毛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冯守镇:
本院受理原告米建福与被告冯守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蒋永鹏:
本院受理原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永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阿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克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黄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太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新2327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李太福与被告黄晓萍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阜康市圣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康市圣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阜民初字第1992号。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阜康市圣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8614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41741元;二、驳回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67元(原告预交4783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27元,由被告阜康市圣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408元,原告阜康市强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91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王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赵忠栋与被告王志芳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用8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赵忠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严宜里: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二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严宜里支付原告袁勇垫付款100000元;二、被告严宜里支付原告袁勇垫付款利息12500元(100000元*6.25*20个月,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李玉明、牛敏莉、李双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博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明、被告牛敏莉、被告李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玉明向原告昌吉市博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5000元并赔偿违约金7500元;二、被告牛敏莉对被告李玉明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李双明对被告李玉明的上述债务在被告李玉明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以上款项,被告李玉明、牛敏莉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及公告费500元,由本被告李玉明、牛敏莉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周建:
本院受理(2016)新2324民初1076号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诉玛纳斯乐丰棉业有限公司、邓云军、周丽、李玉清、周建花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玛纳斯乐丰棉业有限公司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昌村银(玛纳斯支行)借字第20150001709号}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1531.84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合计4161531.84元,直至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邓云军、周丽为被告玛纳斯乐丰棉业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依法承担2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李玉清、周建花为被告玛纳斯乐丰棉业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依法承担2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昌村银(玛纳斯支行)最抵字第20150001709号}项下的被告玛纳斯乐丰棉业有限公司和周建所有的抵押资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视为你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依法缺席裁判。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赵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玉芳与被告赵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支款105000元,垫付利息5000.21元;合计110000.21元;2、本案所发生的交通费300元应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应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30日(2016年9月7日-2016年10月6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陈光明:
本院受理赵春菊诉陈光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互联网公布判决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张玲:
本院受理董峰诉张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互联网公布判决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王保松:
本院受理张玉文、张吉利诉王保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债务人: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成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1196605145414
因债务人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偿还欠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任茂付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16新乌证内字第2184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2016年7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海涛,男,一九七二年四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50106197204090834。
你与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于二Ο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我处应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116243.05元,利息1517.36元,共计117760.41元。 [(2016)新乌证内字第21220号]。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
2016年7月5日
公 告
新疆顺信成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乌市天山区中山路85号合信大厦6018房,其租期2015年7月已到期,电话已无法联络,请贵公司于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组手续,逾期不来办理,我公司将依合同条款处理屋内相关物品,并由贵公司自行承担所有相关损失。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
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0日
新疆德一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段瑞松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乌高新劳仲[2016]464)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高新劳仲[2016]464)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天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16年9月19日上午11时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河南东路791号2楼213室)开庭审理本案,如不到庭我委将依法按缺席开庭审理。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乌鲁木齐市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民心超市迎宾路:
本委受理吴梅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乌高新劳仲[2015]749)因你单位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6年9月21日11时整在本委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乌市河南东路791号劳动监察大队2楼,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袁少勇诉你(单位)(2016)乌水劳人仲案字第102号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绝签收直接、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水劳人仲裁字【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注销公告
兹有新疆彩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653222050002762,法定代表人:李彩霞,注册资本:5个亿,公司成员:1,现已被取消注册
新疆彩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5日
更正公告
兹有伊宁县人民法院6月22日刊登在新疆法制报社10-7中缝中“宋加良、沙连芳”法院公告中“沙连芳”更正为“邵连芳”。
伊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5日
遗失公告
1、邓佳乐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G650076476,出生时间:2006年8月30日,出生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2、马梓涵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J650082975,出生时间:2009年11月23日,出生医院:米东区人民医院
遗失公告
1、乌鲁木齐中顺通车业服务有限公司遗失新A-96817营运证,证号:650108037216。
2、陈萍遗失老年优待证,证号:0110002100,现声明遗失作废
3、新疆龙行天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登号:650104333022662,现声明遗失作废
4、新疆众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登号:乌国登650103313435486,现声明遗失作废